一文搞懂!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之了课堂
2024-11-12 16:42:41
建筑服务增值税是指在建筑行业中,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深入讲解一下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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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六、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以第一条为例,给大家通过案例理解掌握下:
A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A建筑公司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A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A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A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信大家也都清楚了,如果说还想要学习更多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相关的其他知识点内容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选择到之了课堂来学习,可以拓展大家的知识储备,也可以提升大家的实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