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过期报废要做进项税转出吗?这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药品过期报废的税务处理问题至关重要。药品过期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这究竟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企业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士提供专业的分析与解答。
一、药品过期报废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二、药品过期报废的会计处理如何入账?
药品对于药品销售企业来说属于库存商品,因此可参照下述分录处理:
1.进行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做此笔分录)
2.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① 如果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 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 如果是人为的原因造成,或是管理不善,按规定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药品过期报废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药品过期报废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需严格遵循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同时,加强库存管理,减少药品过期报废情况的发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