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关键节点解读,确保合规纳税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制造业大国,税收当中很大一块就是增值税,缴纳的主力也是制造业企业。因此,目前如果是在制造业和贸易公司上班的会计人,理应对于增值税方面的知识点进行全面了解,也是更好服务于自身的工作。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结算方式、货物类型及特定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一般规定
1.应税销售行为: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视同销售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7.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如商品、原材料等,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此外,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以及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包括为他人提供加工服务,如定制产品等,以及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如设备维修等。这些劳务在提供过程中产生了增值,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进口货物:从境外进口货物到境内销售,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代征的税种。
(四)销售服务: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
(五)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经济活动。常见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技术、特许经营权、经销权、肖像权以及冠名权等。
(六)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常见的不动产包括构建物、建筑物等。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经济活动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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