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出租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租赁合同的提前结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对于出租方而言,如何在新租赁准则的框架下妥善处理这种情况,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在新租赁准则下,当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出租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内容,快随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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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提前结束,出租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在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期结束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租方涉及到支付或收取违约金,退还押金等业务。
1.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收取违约金并退还多余的押金
借:长期应付款(冲平)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出租方收取违约金的,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租赁服务一样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还需要细分为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等。
1.直接租赁且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平)
长期应付款-押金(冲平)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2.直接租赁且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银行存款/融资租赁资产等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押金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冲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银行存款等(退还押金等)
3.售后回租的
(1)售后回租但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支付违约金的,如有)
贷:长期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收到违约金的,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售后回租,且资产属于实质销售的,参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分为是否退回租赁物等,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租赁期提前结束对于出租方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合理的账务处理,出租方可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希望本文的探讨能为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让您在新租赁准则下更加从容地应对租赁期提前结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