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而关联业务往来作为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企业的经营策略、税务筹划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那么,究竟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呢?如何准确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关联关系?今天一起来了解!
推荐阅读☞同一个法人的个体户开票给一般纳税人属于关联业务吗
一、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
关联业务往来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
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时,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指的是具有以下七种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这七种关系归纳起来为——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实质关系。具体判断情形见下表:
关系种类 | 条款规定 |
股权关系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资金借贷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第一条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1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
特许权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股权关系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
购销和劳务关系 |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表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任命或委派关系 |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
亲属关系 |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表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
实质关系 |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69 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在常见的“VIE架构”中,协议控制属于“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情形,也应当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
豁免情形:“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表中(一)至(五)项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业务往来的判断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涉及涉及企业的法律合规与税务筹划。通过深入分析企业间的股权结构、管理控制、经济实质等因素,我们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关联业务往来的合规性,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