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可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3-14 16:54:40

房屋租金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一,想要扣除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有些劳动者是与他人合租,合租时并不是用自己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而是以对方的名义,自己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可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让之了君给你详细讲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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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可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以别人的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可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是配偶名义签订可以,不是配偶名义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果劳动者想要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必须要提供个人或配偶名义的租房合同。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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