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年满60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个税附加吗
赡养老人是个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有些人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的赡养费,想要把这部分的支出当作个税附加来扣除,减轻个税负担。但又担心不是赡养父母的支出无法扣除,那么,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个税附加吗?具体可以看看之了君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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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年满60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个税附加吗
可以,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赡养老人具体扣除标准为: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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