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离职可以要求公司缴纳公积金吗
公积金对于现在很多上班族都是不陌生的一个词了,但也有许多小伙伴不懂这方面的问题 。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如果月初离职可以要求公司继续缴纳公积金吗?有这方面疑惑的小伙伴要赶快过来看一下哟!
公积金是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的月工资代扣的,如果要离职的话,只要工资正常发放,公积金就会正常缴纳;缴存公积金,有的单位当月缴纳有的单位下月缴存,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咨询单位经办处。
以上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参考。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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