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即将注销,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存在余额如何处理
案例:
甲公司拟定计划2023年10月国庆后,将公司进行注销,在内部提供财务报表显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还有余额,问这个余额现在打算如何处理?
提问:
企业即将注销,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存在余额如何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存在余额,有可能是前期会计核算时计提多了而没有实际使用的余额。
依照税法规定,福利费只计提而没有实际使用的,不得税前扣除。
2、如果是以前年度结余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也是正确的,那么该部分结余金额已经是做过纳税调增的,或者说该结余金额已经是税后金额,在注销前清账的时候可以直接转入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3、如果是当年度计提的,还没有来得及使用,企业就要注销的,也就还没有来得及做纳税调增,此时应先红字冲销本年度的福利费计提分录,金额按照本年度的结余金额冲销。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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