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财产归属应该怎么理解呢
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是通过融资租赁获得,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归属,有些人一直没有弄明白。财务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融资租赁财产时,如不清楚财产的归属,之后账务处理可能会出错。那么,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财产归属应该怎么理解呢?接下来,之了君给大家分享一下有关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是归属于租赁公司的。在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形式当中,是由租赁公司根据租赁人的相关需求进行购买租赁物,之后租借给承租人的一种方式。同时承租人需要向租赁公司支付相关利息。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合同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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