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对个别债务人的清偿无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在运营的时候,可能因为运营不善导致破产。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在这些单位上班的会计人,自然是需要了解相关的破产申请方面的信息。比如说,破产申请对个别债务人的清偿无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请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关的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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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2)债务人必须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参考如下: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同步需要注意理解如下相关事项:
第一,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清偿债务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受清偿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清偿部分将被依法追回。
第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第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债务人所有的可供清偿的全部财产都成为了破产财产,以供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只有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才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在清偿时,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人地位平等,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破产管理人则须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或监督人同意,才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一定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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