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考生速看
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在有关知识点的学习过程中,考生对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理解还是不太透彻,前来向之了君咨询这样的问题。那么,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接下来,请大家随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通常有如下区别:
1、行政复议是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解决纠纷。
2、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范围广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纳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一般也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答:国家公职人员被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被处分人不服处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申诉。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列。具体而言,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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