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具体怎么区分呢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大家不要认为作为会计人,是不用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信息去了解,这是错误的观念。实际上不管是日常工作还是考证,都会遇到法律法条有关的内容。那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具体怎么区分呢?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1、国防、外交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4、最终裁决行政行为。
除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上只要是行政单位做出的行为和决定等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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