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低值易耗品残料需要进项转出吗
问:处理低值易耗品残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进项转出吗?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性转销、五五摊销、分次摊销等。
因此,在低值易耗品实际报废的时候,可能已经是没有账面价值,也可能还存在部分账面价值。对于报废产生的残料,也可能有价值,可能没有价值,甚至有些残料还需要付费进行清理、销毁等。所以,对于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料,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后进行账务处理。
低值易耗品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低值易耗品报废后既然还有残料,就应该不是“被盗、丢失”,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分次摊销、五五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且还有账面价值的
(1)回收作为原材料使用
借:原材料等(估价)
管理费用等(差额)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
(2)作为废品对外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
2.没有账面价值的
(1)回收作为原材料使用
借:原材料等(估价)
贷:管理费用等(红字)
(2)作为废品对外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对残料需要付费清理的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费收到的专票)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该低值易耗品还有账面价值的,应先摊销完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章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异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遗失、发霉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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