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代扣代缴车船税吗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5-22 14:12:33
【案例】A公司是保险公司,收到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税费合计4000元,其中保险费3600元,代扣代缴车船税400元,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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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保险费部分开具发票即可,但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备注本次代收的车船税金额、所属期间、保险单号。
备注清楚的发票是可以作为已缴纳车船税的核算依据的。缴纳的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中,备注栏中的车船税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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