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合法吗
▶ 案例:星海公司与股东及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往来,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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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借行为合法。
资金来源应当是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是违法资金等;也不得以拆借之名,行抽逃注册资本之实。
资金用途要合法合规,不得以拆借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
(2)利率、期限等条件公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且不得超过或低于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拆借时双方认可的条件;
(3)财税处理合规。
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齐全(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
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如实进行会计记录。
(4)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在规定范围内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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