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C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计税,第二季度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客户收取了8万元,其中6万元是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等,剩余的2万元是管理费。
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1+5%)*5%=952.38元,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派遣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9047.6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52.38
2.确认派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 60000
3.实际发放工资、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4.申报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52.38
贷:银行存款 952.38
财税〔2016〕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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