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需要纳税申报吗
问: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本年度共销售500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面额1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一家门店消费该储值卡,收到储值卡销售款时分别确认合同负债和待转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需要。
收到储值卡销售款时,不得确认收入,应将不含税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税额确认为待转销项税额。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由“待转销项税额"结转至”销项税额”。因此,纳税义务时间未发生时无需进行纳税申报,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列示。“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一般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时的过渡科目;二是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款项时的账务处理使用科目。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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