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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1-09 13:57:23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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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应收利息对应哪一种经济活动哇?

指的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比如12月31日到付息期了,但是债权合同规定次年1月5日才把这部分利息支付给你,所以这部分利息就是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专业指导-木一老师 2025-01-09 14:06 31次浏览

我有一个疑问:就是既然这个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总价值是1000万 而我花1000万去买 那不等于等价交换了吗。所以买这个股票或债券 的目的 是在于 买了以后观察这个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升值或减值 来实现资产总值的变化吗?

是的,购买后涨价就会考虑出售,来赚取差价 专业指导-李老师 2025-01-09 14:05 40次浏览

老师我会计科目差不多明白有哪些了,会计账户还是没太明白,感觉好抽象啊,老师搞不清会计账户和会计科目的区别,能举几个会计科目的例子嘛(对比会计科目)

同学你好,比如管理费用科目,科目只能看出它的账面金额看不出具体的构成,比如1.15日借方余额10万元,账户就能明确反应构成,1.1发生办公用品5万,借方计入5万,1.14购行政部买家具5万,借方借记5万,总共构成了10万 专业指导-彬彬老师 2025-01-09 14:05 31次浏览

实务中,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视同销售吗

不是的哈。对于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而不是视同销售。就像我们外购了一瓶可乐,我们用于自己喝了,我们没有销售啊,我们也没有产生销项税,他肯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 专业指导-小彭老师 2025-01-09 13:57 34次浏览

老师这个为啥是乘以(1-20%)

同学你好,因为毛利率为20%也就是(收入-成本)/收入=20%,所以收入*(1-20%)就是成本哦 专业指导-彬彬老师 2025-01-09 13:57 23次浏览

老师转让金融资产时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的差额不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吗为什么是计入投资收益啊

当金融资产处于持有期间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是因为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只是一种账面的浮盈或浮亏,还没有真正实现处置收益或损失。 出售金融资产是一个投资活动的终结,我们要把整个投资过程的收益情况在投资收益科目中体现出来,而不再是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反映持有期间未实现损益的科目中核算。所以出售时我们要将售出价减去持有时的公允价值计入投资收益,这是代表着收益了。 专业指导-小彭老师 2025-01-09 13:57 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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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如果公司有员工预支工资,公司银行付款 预支时: 借:其他应收款(资产增加) 贷:银行存款(资产减少) 归还时: 借:银行存款(资产增加) 贷: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少) 老师您看看我理解的对吗,如果不对那是怎么理解呢

同学,您的理解大部分是对的。 员工预支工资时,公司银行付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资产增加) 贷:银行存款(资产减少) 员工归还预支工资时,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资产增加) 贷: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少) 您在归还预支工资时分录中的贷方科目写银行存款也是可以的,只是实际工作中员工归还预支工资可能通过现金的方式,所以库存现金这个科目也比较常见。整体来说,您的理解方向是正确的。 专业指导-小禾老师 2025-01-08 17:16 66次浏览
精华

1.长期借款是什么意思? 2.长期应付款是什么意思? 3.它俩有什么区别? 已知长期是大于一年的时间 老师您能给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长期借款是企业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比如说银行啥的就是金融机构,借款期限大于一年。例如,某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向银行借入一笔为期三年的款项,年利率为5%,这笔借款就属于长期借款。企业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长期应付款通常是企业在购买资产或者接受服务时形成的长期负债。比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大型设备,租赁期为5年,设备价值较高,企业需要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这部分应付的租金就计入长期应付款。又比如,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应付的款项也属于长期应付款。 专业指导-小彭老师 2025-01-08 17:05 43次浏览
精华

B 张某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以存取现金 应该不对吧,可以存现,但不可以取现 我记得马老师这么讲的,又翻了讲义看了一下,确实如此

二类账户可以存取现金,但是会有金额限制。 同学后附截图是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但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开立。 专业指导-木一老师 2025-01-08 15:11 2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承兑人为啥不算,有通俗的理解吗

同学,承兑人不算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通俗来讲,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形成就存在的当事人。 比如出票人,是开出票据的人;收款人,是最初能收到这笔钱的人;付款人,是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而承兑人呢,只有在商业汇票中,汇票到期了,需要有人承诺兑付,这个承诺兑付的人才成为承兑人。也就是说,承兑人不是一开始票据产生就必然存在的,可能要到汇票到期需要兑付的时候才有,所以承兑人不算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专业指导-小禾老师 2025-01-08 11:07 25次浏览
精华

我知道收入增加一定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加 能不能举个收入增加 资产不增加的例子 帮助理解

比如1月预收了账款,2月确认收入,此时收入增加,预收账款减少(负债减少),资产不增加。 专业指导-小高老师 2025-01-08 10:33 19次浏览
精华

老师为啥非要从票据支付地

同学,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票据支付地是票据实现最终兑付的关键地点,相关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记录都集中在这里,便于法院对票据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票据支付地的金融机构和商业活动较为密集,与票据相关的信息和资源也相对丰富,能够提高公示催告的效率和效果,让潜在的利害关系人更容易获取到相关信息。 第三,统一规定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可以避免因管辖地的不明确而导致的推诿或冲突,保证法律程序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总的来说,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交易的正常秩序。 专业指导-小禾老师 2025-01-07 20:31 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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