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继续教育能否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怎么申请抵扣
大家都知道,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并且还有学分要求,只有修满相应学分才算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那么如果参加了其它继续教育呢?比如税务师继续教育能否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怎么申请抵扣?关于这个问题,之了君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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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能否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怎么申请抵扣?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十条第三款“(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规定,税务师继续教育可以视同会计继续教育。
至于税务师继续教育怎么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抵扣,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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