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科目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不仅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关联着企业运营中的诸多法律规范。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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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该规定适用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2)入伙的责任。
①对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对内: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2.退伙
(1)自愿退伙。
(2)强制退伙。
3.效力
(1)退伙结算。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财产继承。
三、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同等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提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知情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异议权。
①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撤销委托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义务
(1)报告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禁止同业竞争。
①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联交易。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2.债权申报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将清算人成员、清算人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注销登记
(1)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简易程序注销:
①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②合伙企业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③合伙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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