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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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解读1】: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解读2】: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读1】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读2】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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