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注会审计第二十章~二十三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等知识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审计科目至关重要,而其中的第二十章至二十三章涵盖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等关键知识点。为了助力24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4注会审计第二十章~二十三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等知识点总结的相关内容,2024年注会审计科目各章节知识点正已更新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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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1.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
(1)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是指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在某一时日是否有效所涉及的基准日,即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截止日,但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2)在整合审计中,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当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
2.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
提示: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和重要性上相同。
3.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1)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①概念:如某账户或列报可能存在一个错报,其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如某财务报表认定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错报,这个或这些错报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则该认定为相关认定
②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账户,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重要账户,但不必然表明其属于重要账户或列报,还要考虑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为某账户或列报受固有风险或舞弊风险的影响而将其确定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因为即使该账户或列报从金额上看并不重大,但这些固有风险或舞弊风险很有可能导致重大错报
③考虑因素:账户或列报的明细项目、固有风险、重大错报的可能来源、以前年度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
提示:
不应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2)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
实施穿行测试:一般而言,对每个重要流程,选取一笔交易或事项实施穿行测试即可,如被审计单位采用集中化的系统为多个组成部分执行重要流程,则可能不必在每个重要的经营场所或业务单位选取一笔交易或事项实施穿行测试
(3)选择拟测试的控制
①选择关键控制,即能够为一个或多个重要账户或列报的一个或多个相关认定提供最有效果或最有效率的证据的控制,每个重要账户、认定和/或重大错报风险至少应有一个对应的关键控制;
②无须测试即使有缺陷也合理预期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③如果识别并选取了能够充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则不需要再测试针对同样认定的其他控制;
④需要选择测试那些对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有重大影响的控制,对于与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相关的所有相关认定,都需要取得关于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4.测试控制的有效性
(1)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①整合审计中可以先进行期中测试再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或样本分两部分,分别在期中和临近期末测试;
②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2)控制测试的范围
对于一项自动化信息处理控制,一旦确定被审计单位正在执行该控制,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
(3)发现控制偏差时的处理
①如果发现的控制偏差是系统性偏差或人为有意造成的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舞弊的可能迹象以及对审计方案的影响;
②如果发现控制偏差,应当考虑偏差的原因及性质,并考虑采用扩大样本规模等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判断该偏差是否对总体不具有代表性
(4)控制变更时的特殊考虑
①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如果新控制实现了相关控制目标,且运行了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对该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无须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②对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如果被取代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应当测试被取代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5.评价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
(1)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错报是否发生无关,而取决于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3)评价控制缺陷是否可能导致错报时,注册会计师无须将错报发生的概率量化为某特定的百分比或区间。
(4)在评价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5)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6.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意见类型
①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②豁免:如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
(2)强调事项
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的情形及内容:
①认为内部控制虽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应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并指明其不影响对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②确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
(3)期后事项
①在基准日后至审计报告日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因素,并获取被审计单位关于这类变化或因素的书面声明;
②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③可能知悉在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如果这类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
(4)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无须对其发表审计意见,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无须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②对于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一般缺陷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思路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
2.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八个要素)
3.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年一次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前任项目合伙人在冷却期结束前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5.项目组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复核的区别
6.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该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2)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7.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1)审计项目合伙人的领导责任
①审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②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③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
(2)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
①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重大事项、重大判断、根据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相关的工作底稿;
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③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④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3)意见分歧
针对意见分歧,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②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
③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1.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外在压力。
2.常见的可能影响职业道德的情形
包括利益冲突、专业服务委托、第二意见、收费、利益诱惑、保管客户资产、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1.经济利益
(1)人员:
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简称人员1);
②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简称人员2);
③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简称人员3)
(2)人员1:
①不得在审计客户和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②不得与审计客户拥有共同经济利益,除非经济利益对人员1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或者审计客户无法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③人员1、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无意中获取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比如继承、馈赠或因企业合并或类似情况,人员1应当立即处置,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
(3)人员2、3:
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主要近亲属豁免情形:有权取得+能够应对并且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4)人员1、2、3:
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①受托管理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且对涉及审计客户经济利益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②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该项信托而言并不重大;
③该项信托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5)退休金计划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
3.家庭和私人关系
提示:
董、高、特是指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员工,其中特定员工是指担任能够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或会计记录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职位的员工。
4.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5.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1)任职期和冷却期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中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表:
(2)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6.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1)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密切关系、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无防范措施)。
提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仅向审计客户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其管理层履行职责,通常不视为承担管理层职责
(2)会计和记账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日常性或机械性的会计和记账服务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3)行政事务性服务
行政事务性服务包括协助客户执行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日常性或机械性任务,此类服务通常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评估服务
①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且评估服务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②不产生不利影响:以帮助审计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且间接影响并不重大,或者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外部复核
(5)税务服务
①基于进行会计处理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②提供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内部审计服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财务会计系统、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7)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不得提供情形:
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8)法律服务
①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并且纠纷或法律诉讼所涉金额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9)招聘服务
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7.或有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取得或有收费以提供鉴证服务。
8.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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