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九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等知识点总结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8-23 16:02:28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科目涵盖众多重要法律领域。为了助力24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九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等知识点总结的相关内容,2024年注会经济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正已更新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九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等知识点总结

推荐阅读: 

☞ 2024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汇总(上)备考先人一步

☞ 2024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汇总(下)抢先学必备

一、破产申请人

1.破产清算

(1)债务人;

(2)债权人;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提示: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享有同样的破产申请权;

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和解申请权。

(4)破产企业职工;

提示: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破产重整

(1)直接申请

①债务人;

②债权人。(含破产企业的职工)

(2)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①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②债务人;

③其他债权人

3.破产和解

债务人;

提示: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提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此产生的借款偿还义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继续履行

(1)卖方破产

买方:

①应当付款/履行其他义务;

②未付款/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2)买方破产

合同视为已到期,管理人:

①应当付款/履行其他义务;

②未付款/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无法取回财产情形:买方支付价款≥75%或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2.管理人解除合同

(1)卖方破产

买方返还标的物,因此形成的债权,买方有过错则作为普通债权,买方无过错则作为共益债务

(2)买方破产

卖方退款,买方返还标的物(出卖人可扣使用费,不足扣的作为共益债务)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含义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提示: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六、汇票的背书

1.背书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2.背书可以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纸质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但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电子商业汇票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继续进行背书转让。

3.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使背书无效事项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取得

(1)到期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

对于远期汇票来说,持票人可能在汇票到期前取得追索权。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

主要有: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024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启,更多注会备考干货,欢迎到之了课堂查询了解。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九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等知识点总结”的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全部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