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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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权利的类型
二、知情权(查阅权)
1.可查阅复制的材料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
股东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相关材料。
2.仅可查阅的材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权利主体
(2)查阅范围
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查阅请求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4)公司拒绝查阅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提示: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他人一旦获知该信息,公司合法利益即可能遭受损害;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原理详解:
新公司法中股东的查阅对象范围新增了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更加强调和保护股东的查阅权。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先有的会计凭证,再形成的会计账簿,再形成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可以根据会计凭证更清晰地了解经济业务的发生以及真实性的记录,更加保障了股东的权利。
3.辅助查阅
股东查阅上述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需股东在场,无需法院判决)
4.查阅权之诉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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