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
经济法作为注会考试科目之一,掌握该科目知识点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至关重要。为了助力24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2)的相关内容,2024年注会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正在陆续更新中,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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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
1.概述
(1)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提示: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则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融资租赁合同
1.概述
(1)合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出租人的解除权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风险承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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