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1)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5-22 14: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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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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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上缴财政的部分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2)(3)项所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亏损弥补

1.一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追补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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