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在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科目中,《经济法》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培养专业人才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助力24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2024年注会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正在陆续更新中,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请复制课程激活码:56641111
推荐阅读:
一、物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且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母牛产下的幼崽)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二、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公法行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情形。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动产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四、让与担保
1.流质(流押)条款无效,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2.让与担保的实现:已公示的,可以优先受偿
(1)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2024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启,更多注会备考干货,欢迎到之了课堂查询了解。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