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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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意思表示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
(1)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②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③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④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并不必然导致违法。(2024年新增)
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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