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会新教材《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
税法作为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法律工具,同样也是注会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助力24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4年注册会计师会新教材《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的相关内容,2024年注会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正在陆续更新中,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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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1)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
(2)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税法的制定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4.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5.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三、税收立法机关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税收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提示】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4.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地方规章)
举例:《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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