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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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全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稿酬所得×56%(80%×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
四、税收优惠(部分)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五、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1.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1)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提示】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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