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下)

来源:之了课堂
2024-02-29 14: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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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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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

1.特征

(1)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与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5.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③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

①未将约定登记:

a.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b.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②已经将约定登记:

a.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b.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6.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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