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下)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7-27 17:44:48

经济法在注会六科中属于难度较低的科目,不要求考生有相应的会计基础,但考试对记忆性要求较高。为了助力备考,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下)的相关内容,正在冲刺复习经济法的考生,赶紧来复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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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

(2)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条件

违约规定——发行人最近3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财务指标——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发债规模——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提示】未同时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2.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①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②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

③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备案要求

①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②无注册要求。

(3)转让限制

①仅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②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权益披露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增持权益披露要求如下:

1.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

(1) 情形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2) 披露要求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 锁定期

在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违规买入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 持股变动增减5%

(1)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

(2)披露要求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锁定期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违规买入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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