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对于备考注会的考生来说,《经济法》科目属于难度较低的一科,但其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记忆的内容多。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了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正在备考《经济法》的小伙伴,赶紧就来了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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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
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此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购买)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如下表所示:
清偿顺序 | 主要内容 | |
先企业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
后个人 | 对外连带 | 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就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
对内按份 |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
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如下表所示:
清偿顺序 | 主要内容 | |
个人自有财产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先以个人自有财产清偿 | |
不足部分 | 两可以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
两不得 |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是考试的重要章节之一,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可以到之了课堂看课学习。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