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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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2.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法定抵销须具备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对方的债务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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