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2-12-30 17: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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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为善意;(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物已交付;(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7)转让合同有效。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

1.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 

(1)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失;(4)混同。

质权

1.质权的客体

质权不能存在于不动产。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证券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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