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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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具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相关单位和部门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的使用。
2.税务资料保存期限。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三、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扣缴征收、委托征收。
2.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1)责令缴纳。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注】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范围: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强制扣款: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四、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的职权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等。
2.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
(1)偷(逃)税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逃税额占当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采用偷(逃)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欠税100万元以上。
(3)抗税。
(4)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0万元以上。
(7)私印、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8)有上述违法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0)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五、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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