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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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规定如下:
(1)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10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3)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4)特殊: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记忆口诀:账证移交30年,表单中报各10年。固定资产就5年,其他保存到永远。
3.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4.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前: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
②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3个负责人+2个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监销人构成:
a.一般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由两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b.电子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由三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④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2)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二、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
(1)主体:本单位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2)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1)主体:
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利:账户查询权。
(4)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义务: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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