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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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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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销售行为:
(1)直接收款方式,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款方式
①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
①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7)视同销售
①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 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终端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零售)。
5、批发
(1)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批发);
(2)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三、消费税税目
1、健康: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四、消费税应纳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2)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门市销售,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换、投、抵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4)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差价);
(5)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收。
五、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的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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