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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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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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
1、票据的权利
(1)分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②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②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③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丧失补救:①挂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时效
2、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①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 四种结算票据比较
三、银其他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别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如下表所示:
1、汇兑
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委
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四、银行卡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和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五、预付卡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1、概念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 000元。
②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2)预付卡的有效期: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3)预付卡的办理: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4)预付卡的充值:
①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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