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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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PS: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1、类型: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不同类型收入确认时间
类型 | 确认时间 | |
销售货物收入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 发出商品时 | |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①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检验完毕时 ②安装程序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
提供劳务收入 |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完工百分比)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 |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 | |
接受捐赠收入 |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2021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进入冲刺阶段,想要在最后的2个月高效备考、顺利通关吗?那就赶紧加入之了课堂冲刺押题班学习备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