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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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梳理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在: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以及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法》适用范围【24年考试大纲掌握程度由了解变为掌握】
《会计法》 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24年考试大纲掌握程度由熟悉变为掌握】
1.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会计核算
1.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伪造会计资料(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歪曲事实);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相互可比并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不是不能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核算内容
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
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只能是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2)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
5.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
6.财务会计报告:
(1)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一注(会计报表附注);
(3)一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7. 财务核对:①账账核对;②账证核对;③账实核对。
四、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单位的预算、制度、计划等文件资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30年:①会计凭证;②会计账簿;③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口诀:“账证”“移交”三十年
(2)10年:①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③银行对账单;④纳税申报表。
口诀:“半年”“月季”得十年,“对账”“纳税”管十年
(3)永久:①年度财务报告;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④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4)特殊: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销毁
①销毁前: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3个负责人+2个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监销人构成
一般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由两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由三个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②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五、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
主体:本单位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3.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主体:财政部门(审计、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也可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利: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义务: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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