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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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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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①开户要求
a.个人不可开(企事业单位可);
b.级别不够不可开(团级及以上分支队可);
c.临时经营不可开(异地常设机构可);
d.非独立核算不可开(独立核算的机构可);
②使用范围: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支取(可存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
a.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银行开立;
b.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
c.借款需要出具借款合同;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与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支取现金(可存不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
②使用范围
a.证券、期货、信托专业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资金账户(可存不可取);
b.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工会经费账户(可存可取);
c.业务支出资金账户(可取不可存)。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开户要求: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户或专用账户管理);
②使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5)临时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任务等;
②使用范围:临时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户:现金存取、转账、可购理财产品、消费、缴费(无限额);
(2)Ⅱ类户:现金存取(限额)、可购理财产品、限额消费与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放贷还贷(放贷还贷无限额);
(3)Ⅲ类户:限额消费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元)。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情形: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二、票据
1.票据分类
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课后习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A.非法人企业
B.异地临时机构
C.异地常设机构
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答案】B
【解析】临时经营不可开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机构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ACD,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故选项B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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