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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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带练: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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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工具
(1)三票一卡:①汇票 ②本票③支票 ④银行卡。
(2)结算方式:①汇兑 ②托收承付③委托收款。
2.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2)要求:
①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
③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a.收款人名称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c.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
①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除外);
②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变更
(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加盖个人签章。
(3)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应当申请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
(3)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4)尚未清偿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5)应撤销未办理撤销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课后习题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字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故选项C错误,ABD选项均符合票据填写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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