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恒重点知识合集(下篇):第5至8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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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恒重点知识合集(下篇):第5至8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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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PS: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 :25%、20%、15%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4.不征税收入:“财政”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5.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6.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8%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PS: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其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7)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7.不得扣除项目: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PS: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预扣预缴
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 4000元,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PS: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②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4)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净收入额≤ 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净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每 次(月)收入额-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修 缮 费 用(800元 为 限)]×(1-20%)×20%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2.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每月费用5 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PS: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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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1. 纳税人:产权所有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2. 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PS:不包括农村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3.税率
(1)从价:1.2%;
(2)从租:12%(或4%)
4.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二、契税
1.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5%
3.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4.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0%-60%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2)增值率= 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 ×100%
(3)应纳税额=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人纳税)
2.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五、车船税
1. 纳税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税收优惠
(1)免税:捕捞、养殖渔船;特权车辆;新能源车船
(2)减半:对节约能源车船、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印花税
1. 纳税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
2. 范围: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证券交易类
七、资源税
1. 纳税人: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3)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八、烟叶税
1. 价款总额= 收购价款 + 价外补贴 = 收购价款 ×(1+10%)
2. 应纳税额= 价款总额 × 税率 = 收购价款 ×(1+10%)× 税率
3. 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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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 税务登记申请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2.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设置
①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②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2)涉税资料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2)延期申报
①自身原因:事前申请
②不可抗力:事后报告
4.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扣缴征收、委托征收
5.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滞纳金=应纳税款 × 滞纳天数 ×0.5‰(PS:滞纳天数算尾不算头)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3)税收保全
(4)强制执行:强制扣款、拍卖、变卖
(5)阻止出境
6.复议管辖
(1)一般情况
①各级税务局→上一级税务局
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④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特殊情况
①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②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③A.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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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劳务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工之日
2. 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 ; 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 ;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合同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建立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 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
(2)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3)报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扣工资
5. 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及以上不满1 年≤1个月
(3)1年及以上不满3 年≤2个月
(4)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6个月
6.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 基本养老保险
(1)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3)待遇
①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
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
③病残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
2. 基本医疗保险
(1)类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缴费:
①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②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
3. 工伤保险:职工不缴,单位缴
4. 失业保险
(1)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总和为1%,个人不超过单位
(2)领取期限:
①1年及以上5年以下→ 12个月
②5年及以上10年以下→18个月
③10年及以上→24个月
(3)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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