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和税款追缴的区别有哪些?分别有哪些规定
补缴税款和税款追缴属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当中的知识点。由于不知道两者的区别、规定,在遇到有关的题目时,考生也容易混淆相关的内容。那么,补缴税款和税款追缴的区别有哪些?分别有哪些规定?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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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主要在是否违规、时限、滞纳金三个方面:
1、追税:自缴纳税款或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或者漏征税款,适用追税。追征税款的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税:自缴纳税款或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或者漏征税款,适用补税。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提示:(1)无担保的债权、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优先;(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先欠税后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税收优先;纳税人先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后欠税的,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优先。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大家在备考初级会计的时候,可以选择到之了课堂官网来学习。这里会及时更新有关的知识点及考试信息,大家有任何疑问还能直接向在线客服老师咨询。补缴税款和税款追缴的区别有哪些?分别有哪些规定?看了以上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所认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