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考生务必掌握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5-10 14:36:16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会计考试中有一个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那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涉及的题型也有很多,是大家务必要攻克的一个重点。那么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考生务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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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考生务必掌握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谁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找哪个管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各级税务局

上一级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谁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找哪个管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知识拓展: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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