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初级会计考生建议了解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相信很多正在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应该清楚,这是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的内容知识点。也是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的重点内容,那么,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初级会计考生务必了解。
单位和个人 (四不准) |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
不准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 |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 |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 |
银行 (八不准) |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他行资金 |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 |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 |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 |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 |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 |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 |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 存款人 | 经营性 存款人 | |
开立 撤销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使用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
变更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通知银行 | 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的罚款 |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刑事责任的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4.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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