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带练: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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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1️⃣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终端销售时纳税;
② 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向委托方代收代缴;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零售)。
5、批发
1️⃣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批发);
2️⃣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二、消费税税目
1、健康: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2️⃣ 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1️⃣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2️⃣ 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门市销售,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换、投、抵 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4️⃣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 差价);
5️⃣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收。
四、已纳税消费税不得扣除的
1、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
2、已纳税珠宝玉石生产零售环节征收的金银首饰;
3、同一税目中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可以扣除,不得跨税目扣除;
4、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课后习题
【单选题】A公司是一家卷烟生产企业,7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2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A公司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6
B.15
C.18
D.21
【正确答案】C
【解析】月初库存应税烟丝20万,外购应税烟丝50万,月末库存应税烟丝10万,说明当期用于生产卷烟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10=60(万元),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30%=18(万元)。
以上就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核心知识和课后习题的分享,大家学习的怎么样呢?有任何备考疑问,都可以来之了课堂学习和咨询,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