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纳税人包括有哪些人?契税的税收优惠是什么
契税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税种,尤其是对于会计人而言,更是需要熟悉契税方面的内容。那么契税的纳税人包括有哪些人?契税的税收优惠是什么?下面,就跟着之了君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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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契税征税范围如下:
(1) 与土地相关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等。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4)承受方缴纳契税的情形:
①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1)机关单位、非营利性质的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非经营自用,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②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农业生产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家庭之间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②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①以下情形,新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企业改制,原企业存续并在新公司中持股超过75%,且新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 义务的;
B.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新公司中持股超过50%的;
C.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企业存续的;
D.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的;
E.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公司的。
②企业破产
A.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a.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b.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③资产划转
A.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B.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契税;
C.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④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对承受方征收契税。
⑤股权(股份) 转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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